(来源:新疆证监局)
来源:新疆证监局
鱼蓬春:
经查,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(以下简称分公司)存在以下问题:
一是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、2021年违规领取基金销售等奖励,于2022年10月受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内警告处分,但分公司未向我局报送该内部惩戒信息。二是分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存在业务推广、服务提供等环节留痕不充分的情形。以上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控不到位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5号)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、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66号)第二十七条第一款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
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,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新疆证监局
2025年9月9日